2024年1月9日10时,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滨河东路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该行为之前已经被执法人员提醒过,但当事人张某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违法状态;2.罚款人民币100元整(大写: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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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510683-2024-00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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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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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10时,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滨河东路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该行为之前已经被执法人员提醒过,但当事人张某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违法状态;2.罚款人民币100元整(大写: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