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下午17时许,我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绵竹市苏绵大道2号桥下辅道路面被污染,在交警大队调取监控发现系江某于2024年11月6日下午16时许驾驶拖拉机未采取密闭措施,在行驶过程中油漆桶掉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随即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张某,张某对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张某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污染的路面进行清理;2、罚款人民币2810.00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