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15时10分,当事人王某在绵竹市剑南镇中心广场西店铺装修过程中,挖掘店铺门口人行道,该人行道属于市政道路支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王某1.立即停止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并将破坏的城市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原貌恢复;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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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510683-2023-01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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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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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15时10分,当事人王某在绵竹市剑南镇中心广场西店铺装修过程中,挖掘店铺门口人行道,该人行道属于市政道路支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王某1.立即停止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并将破坏的城市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原貌恢复;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