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时,应立即腾退承租的住房,解除租赁合同,否则从次月起按所在区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还所承租的房屋,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合格在公示无异议后可签订续租合同;合同期满不符合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应及时腾退承租的住房。
3.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满5年后,应腾退承租的公租房。
4.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取消申请资格,记入诚信体系,由公租房管理机构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采用虚假、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公租房的;2)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3)承租人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和转让、买卖的(除解除租赁合同、取消承租资格、收回承租公租房、记入诚信体系外,还将对承租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严重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5)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6)承租人住房、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7)承租人承租期间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8)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以上违规行为经房屋管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将由房屋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诉讼至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后仍不腾退的将申请强制腾退。违规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