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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城镇一般申请户)

索  引  号:510683-2024-004235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住建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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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一般申请户:

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我市居住满3年;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婚申请人及父母、已婚申请人配偶双方及子女,下同)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和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二、城镇一般申请户提交资料:

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发出申请公告后,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书面申请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共同申请人是指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个人);

(四)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若单身,需书面承诺婚姻现状;

(五)收入证明:

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含低保)家庭认定文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出具单位证明,社区、镇(街道)按照程序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本人承诺;国家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需人社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

(六)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证明;

(七)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的证明;

(八)无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产权住房还(取)款记录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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