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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汉旺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2024.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索  引  号:510683-2025-006387 文  号: 发布时间:2025-06-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应急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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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6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德安委〔202116号)由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绵竹市住建局组成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评估组2025年3月18日和2025年5月29日结案的绵竹汉旺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2024.0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

(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项目,安排不具备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焊接安装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设计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未在施工现场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磷矿库钢结构雨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未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对建设项目安全督促检查不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该项目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2.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男,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切实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本单位承接项目时未依法检查本单位是否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资质承接工程项目;安排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项目建设时未组织本单位按照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进行建设,未组织编制本项目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无设计图施工的隐患进行整治,也未组织和安排施工现场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项目建设时未做好项目设计工作,对项目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办理施工许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男,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设备部部长,负责本公司磷矿库钢结构雨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未履行项目安全管理和资质审查职责,未审查施工单位钢结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落实《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组织进行审查,导致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建议对调查发现的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有关问题,由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对汉旺镇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汉旺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汉旺镇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汉旺镇党委、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情况报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议对调查发现的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问题,由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对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影响严重、教训深刻,发人深思、令人警醒,充分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动态风险防控机制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再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绵竹市汉旺镇党委、政府及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极端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绵竹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良好的氛围。

2.全面压实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绵竹市各镇(街道)和市住建局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关单位要制定事故专项整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压紧压实责任,以最严举措深化专项整治,全面防范化解风险。要强化对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加强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督查检查巡查力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手段,对未履行项目审批、备案等许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全面提升建设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3.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理清内设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细化岗位责任,及时修订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督查考核与落实。要持续对所有实施的新建、在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备案、开工许可、“三同时”等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各相关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管控作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施工单位必须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严禁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严禁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行为,严禁无证上岗作业行为,杜绝“三违”行为,加强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生产安全。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绵竹市各镇(街道)和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将该事故纳入典型案例,制作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传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一企出事故、全市受警示”。聘请专家对重点行业领域,分类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电视等多种载体,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活动。积极推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全员开展通报警示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扎实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操作技能等专项培训教育,不断提升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绵竹汉旺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到期前未予以缴纳,申请延期至2024年12月30日前缴纳,但该公司在申请期限到期前也未缴纳,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绵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向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反馈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行政裁定书》,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结案。

   按照《绵竹汉旺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到期前未予以缴纳,申请延期至2024年12月30日前缴纳,该公司因经济困难在12月30日前未缴纳,再次申请延期至2025年5月31日前缴纳,该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已缴纳罚款,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结案。

按照《绵竹汉旺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谢**追究刑事责任,绵竹市公安局指定汉旺分局管辖,截至2025年6月13日,绵竹市公安局侦办终结,已移交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绵竹汉旺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5.76万元,廖**已于2024731日按期缴纳。

按照《绵竹汉旺什邡新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刘*予罚款2.16万元,刘*已于2024731日按期缴纳。

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尹**10人给予了罚款处理,共计罚款1.25万元,扣款均已执行到位。

三、其他问题处理情况

    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制作了警示教育片,在2024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了播放观看,对汉旺镇党委、政府、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通报批评,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汉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四、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隐患。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召开了相关会议,通报了事故情况,观看了相关事故案例视频,每名员工都进行了反思,对各班组生产现场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班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形成安全隐患从发现到整改的闭环链接。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操作技能。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前修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外聘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本公司的考核奖惩制度,在后期的建设项目中均执行了备案、许可、三同时管理制度。

(三)加强行业监管,筑牢安全篱笆。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24年第一季度召集全市所有建设项目的在建工地和监理召开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对该起事故进行了通报,聘请德阳市住建方面的专家对全市所有的在建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在建工地的施工起重机械进行了检查

五、评估结论意见及工作建议

(一)总体评估意见

一是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缴纳罚款;二是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处罚得当;三是公司从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入手,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进行逐一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公司发生事故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开展评估时,未发现存在有关问题。

六、工作建议

一是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生产监督管理,加大指导服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不安全行为。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后期还有多项建设项目,公司要进一步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大在建施工工地的管理力度,加强外聘施工单位的管理,切实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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