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5月16日,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德安委〔2021〕16号),由绵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绵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的事故督导评估组,评估组对2023年4月26日结案的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1.10.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进行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
(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Q Q0002-2008):“起重机的使用单位至少建立和健全下列各种规章制度:(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设备管理制度;(三)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四)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五)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违章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罗*,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罗*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罗*提供的2020年度个税缴纳证明,认定罗*2020年度收入为8.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聚力。排查安全隐患要突出“精准性”,整治安全问题要突出“高效性”。要根据相关作业工序的规模大小、场所环境等实际情况,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督查与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从业人员。
2.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上用力。要按照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增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升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保证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在作业现场全过程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的学时、内容要符合相关规定。
3.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上发力。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起重机械方面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日常检查管理制度、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并督促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对生产现场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漏补缺,保证各项操作规程具有科学、完整和实用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