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82号)有关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应急管理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4〕6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本次动态调整的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共1项,详见附件。
附件:1.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2.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市级部门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省 | 市 | 县 | ||||||||||
1 |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 √ | √ |
附件: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25年本)
序号 | 2—307(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绵竹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202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