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根据省政府349号令,该事项办理已委托成都、德阳、绵阳、乐山、南充、泸州、宜宾、达州8个市实施)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计划取消日期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 | @ZB(_{RMWB73]9YXW[(R9DU.png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街道-松花江北路8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市政务中心1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241-246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8-251150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8-6164283,0838-12345; |
实施主体 | 德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32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500MB17286771 |
实施编码 | 11510500MB17286771251013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500MB17286771251013200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或照片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或照片 | ||
受理标准 |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申请书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单位名称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减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或照片 | ||
受理标准 | 写明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及原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五条第一款 |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2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
3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五条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常见问题
1 | 问: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哪些条件,提供哪些材料? 答:请登录四川省广播电视局网站,点击政务服务,或直接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在省广电局行政许可权力中查找此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
2 | 问:广播电视站在传输节目中有什么要求? 答: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
3 | 问: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可以自办节目吗? 答: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