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计划取消日期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地面卫星安装服务许可证正本.jpg |
批文 | 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 | 批准决定书(广电).docx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 5楼8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5764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 事项版本 | 4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32020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MB19075796 |
实施编码 | 11510000MB190757962000132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MB190757962000132020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填写准确完整。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5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或照片 | ||
受理标准 | 身份证及简历,学历职称证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省级部门收取2份,市县级部门各留存1份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申请报告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单位名称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文件格式规范,申请事项表述清楚。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骑缝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法人代表简历;申请单位章程(工商管理部门提档,加盖工商查询章),以及主要出资单位股东结构图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五)营业场所证明。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清晰准确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第二款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2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接收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
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第一款 |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5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第一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见问题
1 | 问: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服务? 答:受理和送达均支持物流快递服务。 |
2 | 问:如何申请安装许可? 答: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3 | 问:如何办理此项许可业务? 答:请登录四川省广播电视局网站,点击办事服务,查找此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