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计划取消日期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无 |
批文 | 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 | 无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紫岩街道-苏绵大道中段21号,详细地址:政务服务中心B区3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8-691288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8-12345; |
实施主体 | 绵竹市行政审批局 | 事项版本 | 1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3200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583MB00808218 |
实施编码 | 11510583MB008082184000132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583MB00808218400013200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个人不需提供)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是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正副本复印件齐全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申请书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单位名称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格式规范,明确申请事项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封面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是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扫描件 | ||
受理标准 | 填写准确、完整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 | 第五条 |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
2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 | 第六条 |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
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行政法规 | 第七条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行政法规 | 第八条 |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5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 |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
常见问题
1 | 问:是否需要验资报告? 答:不需要验资报告。 |
2 | 问:是否需要听证? 答:一般情况下无听证环节,但视办件情况而定,如果事件重大需要听证,则进入听证程序。 |
3 | 问:是否需要法定代表人到窗口办理? 答:可以由指定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全程网络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