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权赋能,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德府发〔2023〕1号)精神,现将《绵竹市分片区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镇(街道)在2023年2月底前将相关权力事项承接到位,并及时公开承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调整镇(街道)行政权力权责清单。实施过程中,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争议协商、培训指导、动态调整等机制,积极解决承接事项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研究,保障赋权事项顺畅高效运行。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强行业指导、支持和保障,结合实际统一本领域赋权事项的具体实施流程、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厘清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加强对镇(街道)的培训指导,确保基层接得住、用得好。
三、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要根据我市分片区镇(街道)赋权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适时牵头组织开展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绵竹市分片区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
事项清单(第二批)
一、赋予“绵竹市酒乡画境农文旅融合发展片区”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街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街道) |
备注 |
8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4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街道) |
备注 |
15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20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孝德镇 |
仅适用镇(街道)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 |
二、赋予“绵竹市龙门山旅游带绵竹片区”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7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9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25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27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28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汉旺镇、九龙镇、广济镇、麓棠镇、清平镇 |
|
三、赋予“绵竹市绵远现代农业发展片区”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6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1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1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19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23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不含“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富新镇、什地镇 |
|
四、
赋予“绵竹市绿色转型发展片区”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
6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
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
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
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
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1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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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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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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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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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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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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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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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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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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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镇 |
备注 |
22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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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24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25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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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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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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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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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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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新市镇、玉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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