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德阳市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川办发〔2024〕53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德办发〔2025〕4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政审批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一)明确事项范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主要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二)实行动态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参照《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德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理县级无设立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逐项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收费性质等要素,集中发布《绵竹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有关部门需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提供依据及时报市行政审批局,按程序更新发布。各有关部门不得违规新增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严格规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清单事项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强制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要件。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材料可由申请人自行完成,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四)推进中介超市入驻。按照“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为申请人“找中介”、中介机构“找项目”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中介超市运行。除对选取中介服务方式有规定的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鼓励使用社会性资金的申请人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中介超市服务质量评价、数据分析、风险预警,运用中介超市与省增信平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模块数据,将服务质量评价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失信标记、实施信用奖惩,并通过中介超市公开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六)开展“红顶中介”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杜绝搞行业垄断、利益输送情况,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各审批部门严禁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中介服务结果要件,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限制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开展“红顶中介”整治工作。其中,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部门,中介服务的行政许可原实施机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全过程管理,严格查处资质资格借用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需由资质管理部门处理的,通过对口部门上报相应层级资质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风险特点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将中介服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安全、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中介服务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要配合省级部门搭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模块,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行业领域监管系统、中介超市整合成果,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中介服务公开透明、科学监管。(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内中介服务事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合理确定并清晰完整标明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加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垄断、恶意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中介服务质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对照发布的中介服务结果要件编制要求和示范文本,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培训,提升中介服务结果要件审查能力,对问题多发、安全风险高、潜在影响大的领域以及收费畸高畸低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抽查。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支持中介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发布倡议书、专业技术培训等方式,引导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要积极探索创新,根据中介服务复杂程度和项目风险情况分级分类明确结果要件,依法采取报告书改报告表、登记表改备案表等方式,优化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中介服务“三项机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透明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依规收费等制度,公开中介服务范围、条件、流程、时限、收费等,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市市场监管局要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公开公示服务规范情况定期检查,并及时对外公布。制订区域评估机制。市自然资源局要推广区域评估模式,对矿产压覆、地质灾害等可共用评估结果的中介服务事项,鼓励各产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开展统一评估,推动中介服务降本增效。强化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实行区域评估的区域,应提前予以告知。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畅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渠道,依托“96999”企业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高效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经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民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清理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各种不合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区域性执业限制,促进公平竞争,推动中介机构优胜劣汰、健康发展。对专业性强、中介机构数量少、服务能力弱等供给不足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培育和支持更多中介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于2025年7月底前,将推进中介超市入驻、规范中介超市运行、开展“红顶中介”整治、中介服务常态化监管、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制订完善机制、提升中介服务质效、规范中介机构公开公示服务等情况报市行政审批局。
附件:绵竹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 日
附件
绵竹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服务时限 |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性质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
1 | 验资报告编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县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县级权限)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 |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县级权限)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自然资源厅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四川省已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阶段涉及的前置论证事项和报告,整合为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论证报告(以下简称综合论证报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论证报告可能包括选址论证报告、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节地评价报告中的一种或数种的内容。按现行规定,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依据不足的,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
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厅 | 具有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技术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自然资源厅 | 具有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技术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 |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县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省发展改革委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行业)等相关资质,具备相应能力,且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市水利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县级权限)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县级权限) | 市行政审批局 | 《政府投资条例》 | 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7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省卫生健康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8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省卫生健康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9 | 安全设施设计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甲级资质:住房和建设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甲级资质:住房和建设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申请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甲级资质:住房和建设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甲级资质:住房和建设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