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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4-013601 文  号:竹府办〔2020〕27号 发布时间:2020-06-2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财政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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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23


绵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进行概算调整和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德府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抢险救灾项目工程变更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PPP等模式项目根据市政府议定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概算调整”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概算内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前期相关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以及与招标清单比较出现的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

本办法所称“变更金额”指由于工程变更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的品迭金额。

第三条 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备案),后实施”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一旦发现有“先实施,后报批(备案)”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 概算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项目业主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 概算调整范围

(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材料价格变动较大,引起概算有较大变化的。

(四)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调整程序

(一)建立项目概算调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召集,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市审计局作为监督单位列席。

(二)申请概算调整时,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核定文件。

4.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所有概算调整均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项目建设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按要求准备相关概算调整申报材料。发改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由审批机关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发改局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审计计划对项目开展审计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原则

(一)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得使合同失效。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经济合理。

(二)变更工程的施工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业主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八条 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设计文件、招标清单等存在的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不完善的情况。

(二)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四)不增加投资或少量增加投资,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有明显的效果。

(五)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六)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七)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护环境、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八)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等要求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在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等。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分部分项工程,且被取消的工程不能转由其他人实施。

(三)因项目建设导致施工工序的变化。

(四)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十条 工程变更组织领导

(一)成立绵竹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二)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三)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

(四)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

(五)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踏勘变更现场时,项目业主应录制相关影像,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程序

需要变更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集体研究工程变更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工程变更的符合性和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综合意见,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5%(不含)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不含)的,项目业主负责审定,报办公室备案。

(二)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或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向市政府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见附件),并同步将工程变更资料送办公室预审。办公室收到市政府签批件后,项目业主及时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其委托人组织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形成意见,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10%(不含)以下,或在5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2.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15%(不含)以下,或在1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分管市领导签批意见,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3.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15%(含)以上20%(不含)以下,或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分管市领导、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市长批准后执行。

4.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20%(含)以上,或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市领导初审,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原则于每月25日前后召开)专题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若上述情形中审批权限存在交叉,则就高进行审批。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事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预算评审资料编制及报送要求

(一)资料编制

项目业主按照工程变更预算基本要求进行编制,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有效。

(二)报送时间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变更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计量计价与评审监督

(一)按照现行行业计量计价规范定额、地方相关规定等文件执行。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评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三)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采用特殊情况处理的。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变更审批及程序

(一)现场确认程序

属于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项目业主在组织实施变更内容前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其委托人组织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内容及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锁定工程变更内容。经初步审查后,项目业主方可组织实施经现场联席会议同意实施的部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

(二)后期手续办理流程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程序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应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项目业主应该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分别纳入以下条款,并报办公室备案。在项目交(竣)工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规划编制、方案研究、可研编制除外)。

(一)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依法全额追收服务费用,并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30%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勘察费总价款),项目超过1/3的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10%以下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及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20%以下的,不支付30%的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20%及以上的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预算编制单位。因预算编制单位原因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出现工程量少算、清单缺项等,与财政评审预算价误差在5%以上10%以下的,不支付30%的预算编制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与财政评审预算价误差在10%及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预算编制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工程变更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及以上的,不支付清单编制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经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20%以下的,不支付30%的监理费;超过施工合同价20%及以上的,不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不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经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10%以下的,不支付30%的过控费;经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10%及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的,不支付30%的过控费;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过控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由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审定,依法依规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的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已支付费用应予退回的,由项目业主依据委托服务合同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一)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未根据概算批准的建安投资金额实行限额设计的。

(二)违规或违反本办法实施工程变更事项或将一般工程变更事项以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变更事项提出的。

(三)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规模等。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条款写入与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过控等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或者将有关条款写入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追究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过控等单位违约责任的。

(五)对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过控等单位违法行为,该移送而不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六)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未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的。

(七)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变更的项目,项目业主未在3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变更项目资料的。

(八)项目业主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招标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编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明确合同中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对工程变更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绵竹市政府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工程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概算批复

概算金额: 万元(其中建安费万元,其他费用万元,预备费万元)

招标

控制价

万元

(其中暂列金万元)

合同价

万元

(其中暂列金万元)

本次拟

变更

增加万元,减少万元,变更金额万元

占合同价比例%

累计拟

变更

增加万元,减少万元,变更金额万元

占合同价比例%

变更原因及内容:

施工单位意见(公章)

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意见(公章)

设计负责人:

监理单位意见(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业主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负责人: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负责人:

备注:1.申请变更内容应区分工程量偏差、清单缺项、新增项、设计做法变更等。2.项目业主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不予签章;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同的,仅在行业主管部门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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