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应对当前绵竹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查对象
绵竹市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含砂石、矿产品加工经营企业)
二、 自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
三、 自查内容
各企业应严格对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要求以及环评批复文件,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自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1.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如除尘、脱硫、脱硝、VOCs治理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2.企业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3.自动监控设施(CEMS、VOCs在线监测等)是否安装、联网、正常运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上传。
4.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易损件是否及时更换。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管理
1.对照排污许可证或相关排放标准,核查主要大气污染物(如颗粒物、SO₂、NOx、VOCs等)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管控要求。
2.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如物料密闭、封闭储存与输送、车间密闭、集气罩设置等)是否落实到位,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3.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致的厂界及周边环境有无明显异味、扬尘等污染问题。
(三)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管理
1.是否使用国家或地方禁止或限制的高污染燃料(如高硫煤)、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2.生产过程中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环节(如投料、反应、干燥、喷涂、烘干、包装等)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密闭、收集和处理措施。
3.物料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控制措施(如喷淋、覆盖、密闭等)是否有效。
(四)台账记录管理
1.原辅材料(特别是VOCs物料)的采购、使用、库存台账是否完整、清晰。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耗材更换记录是否完整。
3.自行监测报告及自动监测数据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4.固危废(如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漆渣等)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台账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5.环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五)夏季臭氧污染强化管控措施落实
1.已纳入2025年夏季臭氧管控协商减排清单的企业,协商减排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责任人是否落实。
2.在夏季臭氧污染强化管控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协商减排措施。
四、 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要对照自查内容逐项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梳理生产全流程、各环节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和隐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三是即查即改,注重实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整改期间发生环境污染。坚决杜绝虚假整改、表面整改。
四是按时报送,确保质量。 请各企业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至绵竹市生态环境局206室。联系人:高璐璐,联系电话:13808109309。
我局将结合企业自查问题报送情况、在线监控、信访举报、走航监测、执法检查及行业日常监管等情况,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自查工作不重视、走过场、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执法力度。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