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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矿山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和关闭矿山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4-010007 文  号:竹应急〔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应急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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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矿镇:

为深刻吸取乐山市四合煤矿“8.21”事故教训,进一步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根据2024年8月22日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调度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矿山、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和关闭矿山开展安全巡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山、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和已关闭的矿山。

三、检查重点

(一)正常生产建设矿山

市应急局负责对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正常生产建设矿山重点检查《绵竹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存在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长期停产停工矿山

市应急局负责对全市所有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停工公示牌板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安排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守护记录内容是否齐全有效。严厉打击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就擅自复工复产;严厉打击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已关闭矿山

各涉矿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已关闭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已关闭矿山井巷是否完好,地下矿山井口关闭标志是否清晰可见,安全监管责任人、责任单位和举报电话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发现已关闭地下矿山井巷密闭损坏要及时进行修复,发现人为开启封堵密闭的及时向公安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检查已关闭露天矿山是否有开采(盗采)痕迹,一旦发现偷采盗采及“死灰复燃”现象,立即移交执法部门实施顶格处罚。

市应急局将对各涉矿镇巡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已关闭矿山进行抽查。严厉打击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厉查处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行为,严肃处理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涉矿镇要充分认识到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并长期存在,可能发生偶发性、突发性事故,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认真吸取近期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和已关闭矿山事故教训,有的引发伤亡事故,教训十分惨痛。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和已关闭矿山安全风险。

(二)扎实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各涉矿镇要认真摸排辖区已关闭矿山底数,立即开展专项检查,着力抓好专项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巡查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确保专项检查按质按量完成。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各涉矿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职能职责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和已关闭矿山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一要指定信息员。各涉矿镇要指定矿山附近的居民作为信息员,发现矿山有恢复生产建设活动或进入井下等迹象要及时电话向镇政府巡查员报告。二要切实落实巡查制度。落实专人开展巡查工作,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收到信息员报告要及时核实;发现有恢复生产或建设动工迹象要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三要加大监督范围。在地下矿山井口公示监管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坚决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对擅自启封、私自入井、偷采盗窃等非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关闭地下矿山“关死封牢”。对因偷盗进入已关闭矿山井巷发生意外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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