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竹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本办法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征收口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6%,应当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二)征收程序。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直接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三)优惠政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四)公告主体。办法明确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告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
(五)票据使用。办法明确征收保障金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