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办法》主要是修订《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8〕95号)以及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3号)的修订而出台的,《办法》实施后,将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绵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为我市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拆迁不适用本《办法》;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统征并已撤销原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但还未实施房屋拆迁的,在本《办法》实施后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土地征收、征收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征收土地的主体、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职责。
第二章 土地征收。明确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公告并实施,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支付和管理使用,还建被征收土地上的道路、水利、电力等设施的实施主体和所需土地。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主要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地上附着物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有房无户房屋的补偿标准,不予补偿附着物的认定、拆迁奖励标准。
第四章 人员安置。主要明确了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口数量计算方法和标准,实行农业安置的标准和程序,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确定、具体参保人员的决定方式,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等内容。
第五章 住房安置。主要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统建房户型和置换面积的标准,置换抵扣面积的方法和超出抵扣部分房屋面积的补偿标准,安置房办证费用,安置小区管理,货币安置的方法和标准,统建房建安成本价的制定和公布,货币安置费用支付比例和支付需提供的佐证材料,自建安置房划拨宅基地标准,自建安置房建设要求和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统建安置房分房、自建安置房用地(宅基地)位置的确定方式,过渡费、搬家费、残值补偿标准,被依法撤销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建制、零星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拒绝交付土地、拒不拆迁及征地拆迁过程中侵占土地、集体资产的情形,提出了处理原则与措施。
第七章 附则。阐述了解释权、施行时间及相关制度废止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