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我市结合绵竹实际,修订了《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起草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
(五)《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办法〔2021〕11号)。
二、适用范围
(一)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由所在镇(街道)参照相关办法据实审核、认定。
(二)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紫岩街道、剑南街道)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三)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户籍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外,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三、调整内容说明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和《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在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操作困难。制定本办法时,参照了省、市及周边县市的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方法、要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较为详尽地列出了一些保障条件及要求,以增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我市加快推进。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原《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办〔2015〕66号)和原《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发〔2015〕61号)修改合并为《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便于公租房后期统一管理。
(二)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原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经测算,补贴标准在原标准50-250元/月/户基础上提高至100-300元/月/户。
(三)新增申请家庭拥有车辆限制,条件为登记的机动车辆价值(不含税价)不超过 8 万元(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四)新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因退休社保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若申请人确无他处住房且愿意继续承租公租房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以缴纳所在区域公租房2倍租金的方式继续承租公租房:1.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市非农业户籍;2.申请家庭实际承租公租房满5年以上;3.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4.申请家庭成员男满60岁,女满55岁以上(特殊行业的除外)。
(五)参照《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增申请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群体: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公职人员遗属的(按100%减免),残疾军人的(按30%减免)。
四、保障方式的设置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主要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当房源不足时,以发放租补的方式为其提供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