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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系列解读一

索  引  号:GKmzs-2020-002212 文  号: 发布时间:2017-06-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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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授权不可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首先必须要有相应的立法权限,这是决定地方立法是否合法、有效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如何准确把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专门作了说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总体上看,这样规定能够适应地方实际需要。” 

    2015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对此作了进一步诠释:“城乡建设既包括城乡道路交通、水电气热市政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对于三个方面事项后的“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的问题,李适时指出:“从立法原意讲,应该是等内,不宜再作更加宽泛的理解。”(记者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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