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优化绵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绵竹市二环路以内区域,绵竹高新区(江苏工业园、新市化工园),德阿产业园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除上述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内,因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23日施行,有效期为1年。
特此通告。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