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绵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一切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一切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限期进行猎捕。
举报电话:0838-6905035;110
七、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