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竹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绵竹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以及《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德府规)〔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绵竹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八条 市发改局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
除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凡绵竹市政府投资项目,均须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确定项目,总投资达到《绵竹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标准的,按其执行。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市发改局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由市发改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初步设计基础上进行审批。国家及省、德阳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投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上级政府或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国家和省、德阳市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德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由市发改局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设书申请审批时,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部门会商或意见征集相关资料;
(四)市委、市政府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发改局。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局应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文本;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节能承诺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概算申请审批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或批复。项目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对报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
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直接费用(不含设备采购费用)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由市发改局委托第三方中介审核。
初步设计及概算申请批复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或批复;
(三)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若出现业主单位变更、建设地点改变、建设内容及规模较大变化、投资金额调整等情形时,项目单位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局重新审批或调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复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或调整。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上级相关文件开展下一阶段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环节或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原因,并提出资金筹措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审批程序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在相关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政府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其批复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是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行等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改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导致投资出现较大变更。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德阳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外,在审批重大项目建议书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为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绵竹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加强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应与政府投资计划同步申报、同步下达。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送市财政局评审。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批复的概算金额。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发生变更或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绵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中央预算内或省预算内资金项目调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德阳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德阳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市发改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德阳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调度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统计、人防等部门。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坚持事权划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德阳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德阳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国有企业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省、德阳市及本级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