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竹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德阳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对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三)审核或审批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负责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产权界定、清查核实、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六)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按照规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管理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上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六)汇总、编制和报送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
(七)协调解决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及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二)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处置后需要配置;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明确配置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合理配置;因工作岗位职业需要或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配置的,经充分论证后编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同类型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对外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报全市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审批资产配置计划调整,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各单位通过购置、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各单位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单位在保障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确需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的,应当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一)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单宗资产年租金估值 20 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单宗资产年租金估值超过 20 万元的由市财政局转报市政府按审批。
(二)租金评估
单宗资产年租金估值超过 20 万元的,原则上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20 万元以下的以询价方式确定年租金底价。
(三)租赁方式
1.公开招租。单宗资产年租金评估价值超过 20 万元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1)竞价招租。对资产出租预期评估较好,潜在承租人充足,且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条件招租的,应采用竞价方式招租。
(2)挂牌招租。因资产所处地理位置、状态、新旧程度等达不到竞租条件,出租预期评估一般,采取挂牌方式招租。挂牌期间只有一家报名的,可按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降低原挂牌价 10%重新挂牌;如果降价仍无人摘牌的,出租单位应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批准后重新组织实施。
2.协议招租。单宗资产年租金估值 20 万元以下的;公开招租两次及以上且未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资产自身的特殊性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资产;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承租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企业的;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工作需要的;续租资产且租金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原则上报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方式进行。协议招租按照单位内部流程采取谈判或磋商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金。
(四)资产续租
资产出租期满,原承租人有意愿继续承租该宗资产的,由原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研究同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资产续租时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评估(估价、询价),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不低于经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的出租价格),续租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资产占有单位收回出租的国有资产,按本办法重新招租。
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出租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和经济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不得与政府计划投资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相冲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借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出借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审批,除办公用房外的其他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因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合作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符合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集体决策、市财政局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后,提交市政府审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并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级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政府公物仓建设与管理,引导和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国有资产调剂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是指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对所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
(八)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划转资产的,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依据进行划转。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偿划转、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森林、水、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由市财政局商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形成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房屋资产处置。办公房产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经营性房产由市国资事务中心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构(建)筑物等资产的,资产作报废处置,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项目业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市机关事务中心和市财政局意见。
(一)股权、债权、债务处置。由股权债权债务持有单位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商标、专利技术、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报废系统和软件等)处置。权利持有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一般资产(不含以上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捐赠处置。单笔资产净值 20 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单笔资产净值超过 20 万元的由市财政局转报市政府进行审批。
(四)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处置。资产报废、损失核销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审批。单笔资产净值 20 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单笔资产净值超过 20 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报废处置的资产不得随意丢弃,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统一回收处置;涉密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情形外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评估价值超过 5 万元的国有资产进行出售、转让、置换等,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售、转让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单笔资产估值在 5 万元以下的;
(二)处置成本较高的;
(三)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等物资;
(四)其他需自行组织实施的。
买受人有两家及以上的应采用竞买方式处置,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价和买受人,有底价的不得低于底价;通过两次竞买没有成交或买受人具有唯一性的,可采用谈判或磋商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数据管理,实时掌握资产动态,科学有效配置、使用、处置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调剂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资产等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资产卡片信息数据。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七条 上级要求资产清查的,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组织统一实施;其他情形需要资产清查的,由主管部门将清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省、德阳市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资产清查;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因资产管理、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经有关部门追责处理后,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有关权限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完成登记入账,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结(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估值入账,待工程财务决算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一条 资产出售、转让、出租等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相关要求,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对有实物不动产但没有办理权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和权证。
第四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积极盘活用好闲置低效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中心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年度评价,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四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能职责设置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基础管理情况;
(四)配置标准和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资产使用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资产处置和收入归缴情况;
(七)资产盘活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五十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
第五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资产盘活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国家、省、德阳市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清查、调查、统计等专项工作,应当编制专项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五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应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国家、省、德阳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监委依法督促各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力量或运用社会资源开展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情况;
(三)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四)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情况;
(六)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入管理等情况;
(七)闲置低效资产盘活情况;
(八)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反馈专项审计问题,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通报和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负责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未经审批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非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四)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五)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或者依法追究责任后,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处理结果和追回损失等依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核销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二级单位需要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转报市财政局;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十六条 涉及武装部、工会、供销社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绵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竹府办〔2020〕41 号)、《绵竹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竹府办规〔2023〕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