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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

索  引  号:510683-2024-002794 文  号:竹府办规〔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水利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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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83号)《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水农〔2022〕379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规模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农村集中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政策研究及运行管理中的技术指导;负责农村集中供水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运营监管,上级补贴资金争取,大修技改、日常维修维护涉及的相关事项审批。

市发改局负责水价的核定;负责审核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提供的年度经营成本,并出具报告。

市住建局负责依据《绵竹市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市发改局出具的年度经营成本审核报告,核算政府应支付的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质监测检测费用;负责对市住建局提供的政府应支付的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进行复核,按财政年度预算及《绵竹市城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相关政策;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在规划中进行控制性保护。

市卫健局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按相关标准进行监测,落实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绵竹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农村集中供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农村集中供水涉及到的化学药品监管。

市工信局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供电安全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中供水税费减免相关政策。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农村集中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推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场监管局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特种设备监管;负责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监

市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电力保障。

各镇(街道)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集中供水项目施工、应急抢修、日常维修维护等涉及道路、农田开挖等事项的协调;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饮用水纠纷;负责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收缴水费的协调工作;整理并归档由镇(街道)作为业主的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水利部门。

第二章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安全,承担运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和水质的日常保护工作,防止水污染;

(三)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大修技改、日常维修维护等;

(四)负责及时向市发改局提交上年度经营项目的年度运维费成本情况;

(五)负责编制农村集中供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等。

第五条 国家及政府投资、江苏援建、社会捐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属于国有资产,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变卖、转让,不得用于抵押、担保等商业行为。

第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要求,用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的提水、制水、水质检测、管道维修等供水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取得健康证。

第八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对财务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九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负责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区用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一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应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所属镇(街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价的定价形式

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价格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农村集中供水价格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政府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用水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约定供水。

第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的主体工程及主、支管网应安装到集中居住点适当位置,方便入户。

涉及通户工程的,入户水表后端的管道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安装,费用自行承担,产权属用户所有;户外分支管道设施设备建设费用由受益用户共同分摊的,产权属受益用户共有。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安装的管网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凡需新安装或改装供水管道设施的用户,应事先向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工程投入使用前应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连接饮用水管不得无表和表外用水不得随意启用消防设施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协助运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追缴水费。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在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我市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或者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的,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批准后,由绵竹生态环境负责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碑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 绵竹生态环境负责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依法开展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清理整顿,组织落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封闭隔离措施。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一条 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它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天须对原水、出厂水的PH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两次对管网末梢水的PH值、浊度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1次对日供水5000立方米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2次对日供水5000立方米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绵竹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专职水质检验人员,加强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定期发布农村集中供水水质情况。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应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记录台账。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坑(沟)、取土、堆渣;

(二)修建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爆破、打桩或其他对饮用水设施造成破坏的行为;

(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饮用水输配水管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

第二十九条 己安装的计量水表,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和损毁。计量水表出现故障后应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校正或更换。

第三十条 在供水设施需紧急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提供便利。对因紧急抢险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及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

(一)擅自改变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的;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绵竹市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竹府办〔201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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