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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索  引  号:510683-2024-000588 文  号:竹府规〔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应急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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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绵竹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2024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市辖区内林业用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四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如实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各涉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六 、森林防火期内,各涉林镇和责任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各涉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各涉林镇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各涉林村认真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看住人、管住火。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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