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绵竹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绵竹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绵竹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项目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竹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以下简称“电商综合示范县项目”)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电商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商综合示范县配套设施的建设主体、为电商综合示范县项目提供专业运营服务的主体、入驻集散中心、云仓、公服中心的主体。
第三条 电商综合示范县项目主要包括物流快递集散中心(以下简称“集散中心”)、产地上行云仓(以下简称“云仓”)、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及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以下简称“电商服务站”)。
第四条 绵竹市人民政府授权绵竹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和经济局”)全面统筹电商综合示范县项目配套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执行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运营服务期、孵化期均为3年。
第二章 电商综合示范县项目配套设施运营管理
(一)公服中心
第六条 公服中心是县域电商服务体系的中枢,承担指挥协调、创业孵化、资源对接、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产品属性,本级财政重点给予资金预算保障。
第七条 公服中心依据功能设置,将其划分为公共服务区和孵化区。市商务和经济局全面统筹公服中心的使用管理工作,公服中心资产所有方负责公服中心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服中心专业运营服务主体除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提供招商、电商服务站、培训、资源对接、考核、公服中心管理系统开发及运行、统计报送、结合考核指标按季提交运营分析报告等专业服务外,还应做好公服中心入驻主体的人员、财产安全及办公秩序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公服中心资产所有方做好相关费用的清缴工作。
第九条 主体入驻公服中心须经过申请、初选、集中评审、签约、入驻等程序,且在孵化期内依据考核数据实行全程淘汰制,被淘汰的主体,两年后方能再次申请入驻。入驻主体在孵化期内享受网络费全免,办公场所租金前两年全免、第三年减半的政策。入驻主体自行承担孵化期内的物管费、水电费及保证金等费用。孵化期结束后,入驻主体自行按市场化方式与资产所有方协商租用关系。
(二)云仓
第十条 云仓主要承接包括但不限于“绵竹造”产品数字化、仓储、上云、发货等供应链服务,为本地电商提供产品托管及一件代发服务。
第十一条 云仓专业运营服务主体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提供云仓管理、区域化品牌打造、网货开发、营销渠道拓展、分销体系建设、结合考核指标按季提交运营分析报告等服务。
第十二条 云仓专业运营服务主体在合同约定的专业运营服务期内享受云仓租金前两年全免、第三年减半的支持政策,自行承担运营期间的其他费用。专业运营服务期结束后自行按市场化方式与资产所有方协商租用关系。
第十三条 专业运营服务期内,云仓如有重大结构性、安全性等维护需求,经市商务和经济局组织评估后,由资产所有方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云仓专业运营服务主体须结合租金减免情况对应执行入驻商家(商品)租金的优惠政策,市商务和经济局应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予以监管。
第十五条 专业运营服务满1年后,“绵竹造”产品入驻云仓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应不低于入驻商品的50%,入驻比例确需调整的应由云仓专业运营服务主体书面报市商务和经济局,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云仓专业运营服务主体须制定云仓使用管理规范、流程,并报备市商务和经济局。严格控制非上行交易型或动销率极低的商品入仓,对单一入仓主体应设定空间上限,特殊情况下需入仓的应报经市商务和经济局同意后方可入仓,并制定合同约束条款。
第十七条 为确保我市快递行业逐步完成统仓共配,实现行业集约化发展,达到降本增效的目标,在同价情况下,承接云仓的上行发货应优先考虑参与统仓共配的快递企业。
第十八条 云仓专业运营服务主体承担绵竹区域公共品牌的创建及营销推广,须配合品牌所有方(绵竹市投资促进中心)做好《绵竹市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制定及贯彻执行工作。
(三)集散中心
第十九条 集散中心专业运营服务主体须在确保其他快递企业相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合作,取得包裹的派送权,并对现有快递行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营,按季提交运营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集散中心专业运营服务主体要退出运营,须提前2个月书面向市商务和经济局提交放弃运营主体资格申请,经市商务和经济局牵头开展综合评估,确认其无能力运营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一条 集散中心专业运营服务主体须与资产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责边界;市商务和经济局负责建立协商调度机制,协调解决运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发挥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平台载体功能,各站(点)相关资产归购置方所有,资产购置方应每半年对资产现状进行一次点验,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专业运营服务主体按相关合同约定负责以村域小商圈平台为载体,实现农村电商服务站商品和服务的整合,同时对站点相关资产履行监管、维护责任。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专业运营服务主体在合同约定的专业运营服务期内,享受相关设备租金前两年全免、第三年减半的政策,专业运营服务期结束后自行按市场化方式与资产所有方协商租用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交付使用后1年内,村域数字化小商圈平台系统正常运营的站点数应达到100%。
第三章 运营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服中心、集散中心、云仓及电商服务站(点)的后期运营管理纳入本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其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助推产业及孵化人才的作用。
(一)将公服中心公共服务区水电、物管、网络等相关费用(不含租金)纳入市商务和经济局“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运行管理经费”年度部门预算。
(二)对入驻公服中心且在孵化期内符合奖补条件、入驻云仓且年度业绩达到考核目标、集散中心运营服务主体业绩达到考核要求、入驻集散中心参与统仓共配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主体,依照《绵竹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奖补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公服中心、云仓及电商服务站(点)由市商务和经济局与资产所有方确立租用关系,再委托专业运营服务主体进行运营管理,通过签订三方合同明确费用分摊、监督管理等责任;集散中心运营费用由专业运营服务主体与资产所有方自行协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支出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配套建立项目运营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为项目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和经济局以《四川省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结合绵竹实际,制定并执行《绵竹市2020年电商综合示范县项目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相关内容由市商务和经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