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运行流程和代偿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解决我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制定了《绵竹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绵竹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绵竹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精神,结合绵竹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我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对符合风险补偿金支持条件和范围的贷款客户在合作银行的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四条 我市风险补偿金规模根据全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需求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由风险补偿金进行担保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风险补偿金规模的10倍。
第六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当全市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需求超过风险补偿金规模的10倍或代偿后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时,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报告,适时进行补充。
第七条 建立和补充风险补偿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二)省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奖补资金;
(三)风险补偿金存款利息收益等。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八条 资金用途。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担保项目贷款逾期风险的依约代偿,不得挪用。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选择。与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均纳入我市合作银行范畴。
第十条 代偿比例。通过省农担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逾期项目,以项目贷款余额及结息为基数,按合作银行30%、绵竹市政府25%、德阳市政府5%、省农担公司40%的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一条 追偿分配。合作银行从借款主体追回的贷款清偿款,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净值的25%归还我市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运行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在绵竹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其他从事三农相关产业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一)用于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二)用于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四)用于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民宿等;
(五)符合绵竹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其他贷款用途。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单户(个)项目在保余额原则上控制在10—200万元(种粮及养猪大户可适当放宽至300万元)以内,由省农担公司直接指导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不同实际,单笔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贷款主体申贷流程。
(一)业主申请。涉农业主自主自愿向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银行授信。合作银行根据业主贷款申请,开展尽职贷前调查,完成内部审查审批流程,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对其授信的意见,并将同意授信的贷款业主的《项目推荐确认审核表》和贷款业主初审资料(自然人客户应提供客户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法人客户应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经合作银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政府推介。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合作银行报送的《项目推荐确认审核表》和初审资料后,对授信项目是否在绵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是否符合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省农担公司出具《财金互动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确认函》。若遇特殊贷款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可商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对授信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四)担保审批。省农担公司对通过合作银行审查审批并取得市农业农村局《财金互动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确认函》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担保决议函》。
(五)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同意担保决议函》后,完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贷款相关法律文书,协助业主完成担保费缴纳;由省农担公司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后向业主发放贷款。
(六)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后,业主按时还款,合作银行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担公司出具《解保通知书》。
(七)档案保管。市农业农村局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风险代偿流程
第十七条 银行申请。若贷款项目出现逾期且须代偿时,由合作银行收集资料并向省农担公司出具《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八条 农担代偿。省农担公司对申请代偿的贷款项目进行现场核实、资料审核和上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足额向合作银行划拨代偿资金,并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履约通知书》。
第十九条 政府分险。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农担公司出具的代偿划款凭证以及《履约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依约向省农担公司出具《履约回执》并配合办理代偿补偿资金的划转。
第二十条 追偿受偿。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由合作银行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与省农担公司配合完成。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费用后,及时将追偿收回的剩余部分,按照“政银担”分险比例缴回各自指定账户。
第六章风险补偿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防控
(一)加强贷前管理。合作银行要对符合贷款条件并且有贷款需求的贷款客户,按照银行系统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进行贷前调查、审查。
(二)加强贷后管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比照银行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会同省农担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行绵竹支行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主体要积极配合。重点监督贷款使用是否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用途,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范围贷款的,协助合作银行督促借款主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采取措施收回贷款;要全面掌握借款主体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
(三)建立诚信管理激励惩戒制度。合作银行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优先推荐。不得推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农业经营主体。
(四)实行月报制度。对贷款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借款经营主体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补偿金额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农担公司、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月报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并做好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不得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在确保安全和及时补偿的前提下,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所得利息收益用作风险补偿金补充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要加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风险补偿金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绵竹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竹市委办函〔2019〕38号)中与本办法相关条款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