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各承储企业:
现将《绵竹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承储安全,提升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绵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竹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包括原粮(小麦、稻谷),散装食用植物油(菜籽油),成品粮油(小包装大米、菜籽油)。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坚持“规模合理、优储适需”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采取“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按照上级要求,由市政府确定,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六条 市发改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汇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拟定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存储资格,并将市级储备粮油集中到粮油仓储基础设施好,科学储粮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管理;依照国家、四川省、德阳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计划,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保管费用、入库费用、出库费用、检测费用)、贷款资金利息、轮换差价亏损或收益等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管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绵竹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配合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按规定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购销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局汇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根据上级下达的总量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粮食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四川省、德阳市储备粮油规模要求和我市粮食安全需要,可以适时调整市级储备粮油规模。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原粮品种结构为小麦、稻谷,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油形式储存,其中,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小包装成品粮(大米、菜籽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30%。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联合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油方案,具体实施储备粮油购入,原则上通过粮油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挂网线上采购,也可以采取线下公开招标竞价采购,线下采购粮食价格不得高于公开竞价挂网线上采购粮食价格。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将储备粮油的购入方式、数量、质量、价格等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报备。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共同对承储企业拟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的空仓(罐)进行验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等品质以上的当年收获产新粮食的粮食质量指标和粮食食安指标,市级储备油应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等品质以上的当年收获产新菜籽油的食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粮油质量检验报告须由具备粮食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共同验收合格,方可确定为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将销售储备粮油的方式、数量、质量、价格等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报备,原则通过粮油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挂网线上销售。
第三章 储备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不含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下同):
(一)企业注册地和粮食仓储设施均在绵竹市境内且在绵竹市国家粮油统计范围内;
(二)完好仓库容量达到30000吨以上,油罐容量达到5000吨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和储藏粮油技术规范的要求,仓间和油罐应取得绵竹市级承储资格;
(三)具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及食油管理设施设备;
(四)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仓房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其中专业保管人员和质检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和3人;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具有与储存市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油罐)容量,不得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存储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
(八)具备低温库、智能库;
(九)企业申报后,由市发改局审核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报市发改局批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德阳市和绵竹市相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
(三)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德阳市和绵竹市粮食储备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一符(账实相符)、四无(无虫害、无鼠雀、无霉变、无事故)”“三专(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质量、数量、品种、地点)”;
(四)发现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向市发改局报告;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数据,保证报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七)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质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放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承储企业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发改局,并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和保护,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承储企业在灾后要及时将受灾、受损情况书面报告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转报相关部门审查核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交接时要按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改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储备轮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执行库存成本据实调整、实物推陈出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计划轮换,市级应急储备小包装成品粮油实行企业自主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中的原粮(含应急储备粮稻谷)、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轮换,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改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企业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报市发改局备案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达到储存年限原则上应当轮换。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小包装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小包装大米保质期6个月、小包装菜籽油保质期18个月)由企业自主适时轮换,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轮换: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储存年限的;
(三)不宜贮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
第二十九条 轮换购入原则上通过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线上挂网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的方式进行;轮换销售必须通过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线上挂网交易方式进行,禁止虚假交易和内幕交易。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发改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市政府宣布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启动粮食应急响应程序,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差价亏损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支出,发生的差价收益上缴市级财政。
第六章 储备损失与损耗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储存市级储备粮油期间,要及时上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正常损耗和损失,按照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人力不可抗拒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油损失,承储企业要如实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报告。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核实后,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七章 储备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是指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入库费、出库费、检测费用)、轮换价差亏损或收益、贷款资金利息等各项费用总称。管理费用由承储企业按季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申报,市发改局审核后转市财政局核实,核实后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一)原粮(小麦、稻谷)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100元/年吨;
(二)市级储备油(散装菜籽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400元/年吨;
(三)小包装成品粮大米储备包干费用补贴标准(含保管费用、入库费用、出库费用、检验费用、挂网交易手续费用、轮换价差收益或亏损)为:400元/年吨;
(四)小包装成品菜籽油储备包干费用补贴标准(含保管费用、入库费用、出库费用、检验费用、挂网交易手续费用、轮换价差收益或亏损)为:850元/年吨;
第三十九条 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按承储企业完成承储规模计划时间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一)市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含应急储备粮稻谷)、散装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轮换入库费(含挂网交易费)50元/吨次;
(二)市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含应急储备粮稻谷)、散装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轮换出库费(含挂网交易费)30元/吨次;
(三)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入库)质量检验费用实行据实结算,承储企业申报,市发改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四)轮换市级储备粮油(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除外)产生的差价亏损全额由市财政承担,产生的差价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储备原粮及散装菜籽油在轮换计划完成后,实时进行清算,承储企业据实申报,市发改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四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资金补贴标准为:按农发行绵竹市支行给予承储企业的贷款利率和市级储备粮油库存值的实际贷款金额核算,承储企业据实申报,市发改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按季申报,市发改局、农发行绵竹支行审核,市财政局据实拨付承储企业。
第八章 储备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复制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资料、文档、影像声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行封存;
(四)组织对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六)组织对承储企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问询;
(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发改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储备粮油损失的,由责任人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或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市发改局批准将承储有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的,由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绵竹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