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失察,充分发挥全社会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监督,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省人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21号)的规定,经审核审查,本次拟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B级企业”16家。现公示如下:
拟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B级企业”
绵竹三溪香茗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3分)
四川邦瑞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分值82分)
绵竹市宏运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2分)
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值82分)
绵竹市安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值83分)
绵竹友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值82分)
四川仟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3分)
四川绵竹鑫坤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2分)
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2分)
四川宗盛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分值83)
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2)
四川绵竹绵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3)
德阳市汉林机械厂(分值82)
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3)
德阳市东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值82)
绵竹岷山饭店有限公司(分值82)
公示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至6月17日,为期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市人社局劳动就业股反映参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参评企业对拟评定分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按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规定继续补充完善佐证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增补资料。
附:1.《四川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条文节选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联系部门及电话:市人社局劳动就业股 0838-6905677
信函地址:剑南街道南京大道横一路511号附51号
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附件1
《四川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条文节选
【评价内容】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评价结果】第九条 诚信等级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
【计分制度】第十条 诚信等级评价计分指标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诚信指标。计分指标的基准分为 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 85 分(含85 分)以上的评为 A 级,分值为 60 分(含 60 分)以上 84 分以下的评为 B 级,分值为 60 分以下或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 C级。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计分依据】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劳动争议处理以正式文件为计分依据。用人单位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
【直接定级】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 C 级: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且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结果运用】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一)A 级用人单位,两年内免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程建设领域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A 级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 号)的基础上,再减少应缴纳数额的 50%。
工程建设领域省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A 级用人单位新建项目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B 级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书面材料审查频次。
(三)C 级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约谈用人单位法人(负责人)。
【省级参评程序】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 A 级的用人单位,经主动申报,相关市(州)初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授予省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A 级用人单位。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此授予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A 级用人单位。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