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237号)和《德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德办规[2023] 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我市实际,市发改局拟定了《关于实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德阳市区的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为了优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政策,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12月12日,共7天,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于2023年12月12日前,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信函地址:绵竹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市发改局421室
电子邮箱:11089578 @qq.com
联系电话:0838-6210390
附件:关于实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关于实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原有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点)以及公办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益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所停车的,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按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的,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的按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三)执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其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点)。
(四)自2022年3月15日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拟实行的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点)以及公办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益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所停车的,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按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计费减半收取。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的,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的按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三)执行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其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点)。
(四)自2023年12月28日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