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适老版
长者专区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绵竹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告知书

索  引  号:510683-2023-007193 文  号: 发布时间:2022-12-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局 关  键  词:绵竹市 市行 行政审批 市场 主体 经营 场所 浏览次数:
相关附件:

【字体: 分享: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便利化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发布《绵竹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告知书》,具体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有关部署要求,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本告知书。

    第二条 告知书所称企业是指在绵竹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包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

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 为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

    第五条 企业在住所以外增设无需前置许可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符合法定条件,且与已登记的住所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可免于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即可,营业执照同时记载企业的住所及其他的经营场所,企业应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

    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如果前置许可证件上同时记载了企业的住所和另设经营场所的,可以参照办理。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允许多个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一家企业法 人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集群注册,由该企业法人(即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前款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并代理收发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经营场所)联络活动。

    企业将已开展集群注册的地址作为其从事无前置许可经营 活动的经营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并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可以实行经营场所备案承诺制。托管企业出具书面材料,企业对其经营活动与该经营场所功能及法定用途相适应、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即可办理备案。托管企业对其出具的书面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符合本告知书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备案,并填写《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也可在设立登记完成后申请。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增加或者减少经营场所的备案,并填写《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收回原有营业执照,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 应当符合本告知书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借用)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的方式确认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建筑安全等情况,具备相关条 件,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部门间核查情况参考样表,详见附件);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的通知》(德办规〔202214 号)有关规定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备案。

    第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告知书执行。

 

    附件:1.绵竹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表

          2.绵竹市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绵竹市行政审批局

20221215

 

附件1

 

绵竹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表

(参考格式)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德阳市  (市  (镇/街道  区)     

 

房屋提供情况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  使用使用期限为  该房屋符合建筑安全标准

房屋提供单位盖章: 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核查情况

上述地址的房屋属于  所有该房屋已竣工房屋性  (住宅/非住宅),符合建筑安全标准。

相关核查单位意见并盖章:

 

 

 

 

相关核查单位意见并盖章:

 

 

 

 

注:用于记载政府部门间核查房屋的情况,系推荐样表,需一并提交房屋提供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或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绵竹市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增设/撤销时填写)

 

增设

 

经营场所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1.申请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人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

3.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切法律责任;

4.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  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填写说明:

    1.企业设立时备案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2.企业设立后增加或撤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该企业,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3.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4.经营场所地址应该按照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无门牌号的 注明参照物名称)的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