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和行业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标准: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2、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许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5、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标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市场。
6、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抽验,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7、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
8、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9、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0、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1、指导镇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2、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13、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4、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机构情况。
(二)2018年重点工作
1、强化“四有两责”落实
着眼于强化镇乡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四有两责”,进一步落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责任,加强协调联动,构建食药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职责明晰、高效联动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和出台绵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绵竹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组工作办法,建立一支稳定的镇乡、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基层所标准化建设资金支持和督导检查,做到机构健全、装备齐全、制度完善,能够全面履职尽责。
2、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按产品类别及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增加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抽检频次。
3、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成果,结合我市推进全域旅游,深入沿山乡村旅游带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活动,提升旅游沿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对生产企业的指导、服务与监管,全面提升生产环节的规范化和安全保障;将示范建设延伸至生产企业,以银谷玫瑰公司提档升级为契机,强化对生产企业的指导、服务与监管,全面落实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逐步推行食品安全年度审计报告制度、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升我市生产环节的规范化程度和安全保障。
4、抓好“三小”监管
协同城管部门和各镇乡,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开展“三小”食品备案、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置,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各个业态,做好兜底保障,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5、助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培育生物医药新兴产业的目标,继续做好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引进的联络、咨询工作;指导、协助辖区内生产企业申报生产新品种;培训、引进药械专业对口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增强我市医药产业竞争力。
6、开展 “百家诚信示范药店”创建活动
继续推进药品流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上报,并联合人社局对上报的药店进行验收。
7、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系列主题宣传,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积极借助“互联网+”手段打造新型宣传平台,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解读政策法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市食品安全守法和科学意识;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以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提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8、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举措
全面落实对食品药品行业监管的职责,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在建立完善“两库一单”的基础上,按监管环节细化抽查细则,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要制定检查方案,实行随机抽查,检查信息、查处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
二、部门概况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统一预算,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其他事业单位1个(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预算总额为831.5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831.56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831.5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61.2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33.8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2.09万元,项目支出84.37万元。以上数据包含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内的汇总预算。与2017年预算相比,预算收、支总计各增加178.38万元,增长27.30%。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31.56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额预算增加178.38万元,增加的原因为人员变动,一次性年终奖纳入预算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31.56万元、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资金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1.8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96.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3.09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31.56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178.3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一次性年终奖纳入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1.84万元,占9.8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96.63万元,占83.77%;住房保障支出53.09万元,占6.3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58.46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23.38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二级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578.92万元,主要用于用于保障局机关各部门、下属各二级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一次性年终奖等人员经费,以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事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42万元,主要用于协管员培训、食安办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协调执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11.33万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发放。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42.37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协管员邮电费、建设基层监管所、执法服装及办公设备购置、有奖举报奖励金、快速检测服务。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1.0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编制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0.94万元,主要用于事业编制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53.09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二级单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47.1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13.3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公用经费133.8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7年预算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局无因公出国计划。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7年预算增长0%。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厉行节约,控制支出。
2018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接待周边市县观摩学习示范建设工作组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17年预算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公务用车。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133.87万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度,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财政拨款预算数35.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5.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30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制服更换,完成上级赋予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有车辆3辆,其中:定向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车辆购置经费0万元,购置定向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安排大型设备购置经费0万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4.37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药品事务(项):指用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事务(项):指用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项):指其他用于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6.“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