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82号),依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应急管理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4〕35号的文件要求,我局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本次动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共3项:其中:新增行政处罚1项、变更行政处罚2项,详见附件。
附件:1.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2.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市级部门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 省 | 市 | 县 | 省 | 市 | 县 | |||||||||
1 | 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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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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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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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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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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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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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24年本)
序号
| 2—3(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绵竹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202051 |
序号 | 2—5(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绵竹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202051 |
序号 | 2—306(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绵竹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202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