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0-5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收到备案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麓棠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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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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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8-625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