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0-5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收到备案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富新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发放就业登记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402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