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1-2.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3-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902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