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清平镇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法定115项,赋权60项,共计175项)
(一)行政许可8项(法定8项)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教育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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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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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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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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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公安、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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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文体旅游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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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二)行政处罚7项(法定7项,赋权31项)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教育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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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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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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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剥损树皮、挖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第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赋权)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第三十八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城乡管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第五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城乡管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城乡管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城乡管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
责任主体 |
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城乡管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生态环境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生态环境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设施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水利领域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水利领域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农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水利领域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三)行政征收1项(法定1项)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名称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 |
责任事项 |
1.报批环节: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征用环节: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事后监管环节: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的;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四)行政强制4项(法定4项)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名称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经济和信息化 |
责任事项 |
1.催告环节:在发现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后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环节: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的;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名称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公安 |
责任事项 |
1.催告环节:在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时,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环节: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的;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名称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疏散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催告环节: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环节: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名称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催告环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事后监管环节: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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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五)行政确认8项(法定6项,赋权2项)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实施依据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教育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发放就业登记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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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暂继续由绵竹市民政局集中办理)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或不予出具证明(不予出具证明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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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司法行政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或不予出具证明(不予出具证明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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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自用船舶登记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发放就业登记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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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食品摊贩登记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发放就业登记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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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兵役登记 |
实施依据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征兵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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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环节: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环节: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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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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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六)行政裁决2项(法定2项)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名称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对争议地块的四至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裁决环节:如调解不成,提出裁决建议,报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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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5.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名称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林木、林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对争议林木、林地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裁决环节:如调解不成,提出裁决建议,报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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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5.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七)行政给付1项(法定1项)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名称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实施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环节:依法对申请材料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给予适当扶持或补助的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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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扶持或补助费用的;2.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森林病虫害防治扶持或补助费用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对申请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扶持或补助,不依规定处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八)行政检查34项(法定14项,赋权20项)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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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生态环境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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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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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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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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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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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水利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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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卫生健康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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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管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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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通信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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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消防安全、自然资源、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环节: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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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赋权)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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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赋权)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船舶、船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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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水利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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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水利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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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水利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河道采砂(仅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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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水利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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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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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赋权)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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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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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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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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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业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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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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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渔业及渔业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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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2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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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3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植物检疫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植物进行检疫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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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3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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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3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党建工作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党建工作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文物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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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3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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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8-3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2.处置环节: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环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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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九)行政奖励23项(法定21项,赋权2项)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教育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教育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党建工作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族宗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司法行政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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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生态环境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水利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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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水利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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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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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卫生健康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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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卫生健康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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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退役军人工作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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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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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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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残疾人服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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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民政、共青团工作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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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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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或者公示义务的;4.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7.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8.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赋权)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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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9-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赋权) |
实施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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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十)其他行政权力56项(法定51项,赋权5项)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教育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执行环节: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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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教育 |
责任事项 |
1.宣传环节:宣传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2.日常监管环节:完善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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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日常监管不到位;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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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予备案;2.对不合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3.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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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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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工作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民政审计 |
责任事项 |
1.部署环节:区别各村情况,开展分类指导,具体部署审计工作。 2.组织环节: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是否审计和审计方式。 3.执行环节: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的方案进行审计。 4.备案环节:审计结束报市民政局备案。 5.处置环节:对审计出现的财务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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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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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村委会提交的申请。 2.审核环节: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实施环节: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过的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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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5.侵犯合法权益;6.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
实施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依法检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落实管理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环节: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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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民政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依法检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落实管理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环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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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司法行政 |
责任事项 |
1.介入环节:及时介入民间纠纷,对纠纷原因、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告知环节: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环节: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执行纠纷处理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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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的;2.未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3.在处理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及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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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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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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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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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1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3.决定环节: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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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3.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5.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6.侵犯合法权益;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4.执行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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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划定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统筹考虑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因素,依法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确定临时便民服务摊点。 2.公布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和摊点信息。 3.监管环节:强化对辖区内市场和摊点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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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3. 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收受贿赂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住房城乡建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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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予备案;2.对不合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3.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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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准备环节:根据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需求,汇总搜集和整理相关材料。 2.实施环节:编制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年度计划。 3.上报环节:上报市政府审批。 4.落实环节:按照市政府批准要求,组织实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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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计划汇总搜集相关用地材料的;2.不上报用地审批计划的;3.不按市政府审批用地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交通运输 |
责任事项 |
1.准备环节:根据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需求,汇总搜集和整理相关材料。 2.实施环节:编制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3.上报环节:上报市政府审批。 4.落实环节:按照市政府批准要求,组织实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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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计划汇总搜集相关用地材料的;2.不上报用地审批计划的;3.不按市政府审批用地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4.执行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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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现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 6.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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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环节: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环节: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2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4.执行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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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环节: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环节: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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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催告环节: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环节: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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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催告环节: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环节: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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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的;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实施依据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卫生健康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组织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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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卫生健康 |
责任事项 |
1.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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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宣传环节: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执行环节:执行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3.处置环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暂停作业;必要时,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上报环节:按程序及时上报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 5.监管环节: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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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应急管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对申请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核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民政局。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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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管 |
责任事项 |
1.划定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统筹考虑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因素,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2.公布环节: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和依规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3.监管环节:强化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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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3. 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收受贿赂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3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管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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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扶贫开发 |
责任事项 |
1.咨询环节:公示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样本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现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监督环节: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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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
实施依据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扶贫开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4.执行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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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党建工作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妇女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4.执行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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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捕杀狂犬、野犬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公安 |
责任事项 |
1.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2.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 3.及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4.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 5.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动物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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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没有依法公开相应信息的;2.没有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公安、司法行政 |
责任事项 |
1.组织环节: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帮教环节: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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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2.不履行报告义务的;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公安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4.执行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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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实施依据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
责任事项 |
1.宣传教育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2.监督检查环节: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水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止上报环节: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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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2.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实施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责任事项 |
1.排查环节: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受理环节: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查环节: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调解环节: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5.执行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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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执行环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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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4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宣传教育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户采取沤肥还田、饲料开发、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2.监督检查环节:根据需要确定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工作。 3.制止上报环节:对秸秆焚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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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焚烧秸秆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2.对违法焚烧秸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实施依据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征兵工作 |
责任事项 |
1.组织环节: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环节: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市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人员环节:根据体检政审情况,向市征兵办择优推荐合格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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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4.拒绝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调查环节: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 案。 2.审查环节: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环节:经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制定并送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责令限期除治、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封存、没收的场所、设施和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监督检查。 2.催告环节:对拥有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当事人,应通知其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防治、净化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4.执行环节:实施防治、净化处理。 5.事后监督环节:加强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赋权)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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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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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赋权)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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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
序号 |
10-5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责令出栏超载牲畜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
责任主体 |
清平镇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
事项领域 |
农业农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环节: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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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370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