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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公示

索  引  号:510683-2025-000106 文  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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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农业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绵竹市农业农村局

供稿:何 嘉

审稿:鲜宇清

二、案例正文

刘*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绵竹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时,于农户刘*家中发现废弃的丙溴灭多威农药包装袋。经现场询问,刘*称将该农药用于自家自留地的菜苔种植,收获的菜苔已供自家食用。刘*的行为已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调查处理】

2024年11月4日,绵竹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线索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刘*家中展开调查。执法人员仔细检查了废弃的农药包装袋,确认该农药为丙溴灭多威,属于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与刘*进一步核实后了解到,其确实将丙溴灭多威用于菜苔种植,并于11月初收获了菜苔,而该农药包装袋上未标注可用于扑杀蔬菜的害虫。收获的菜苔虽未流入市场,仅用于自家食用,但刘*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的规定,2024年11月18日,执法机关向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

鉴于刘*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认错态度良好,违法行为相对轻微,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综合考量后,执法部门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绵竹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刘*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同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已从单纯的“吃得饱”,全面升级为“吃得好、吃得安全”,更加关注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防线,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品质需求的核心要素。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生产主体应尽的基本责任,更是推动农业产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化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生产者而言,规范农业生产流程,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发展高质量、高效益农业的必要前提,有助于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发展壮大筑牢根基。尽管主观故意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情况较为少见,但类似刘*这样的误用现象仍时有发生,这凸显出提升农业生产管理水平已刻不容缓

【相关链接】

通过对此案件的妥善处置,各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规范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力度,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及贮存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防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发生。严禁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坚实法律屏障,为监管部门执法和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生产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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