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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其他行政权力类)

索  引  号:510683-2024-004940 文  号: 发布时间:2024-06-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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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新增)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稽查大队、各派出机构(所)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发现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规定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调查责任:开展相关情况调查核实

3.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690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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