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行政强制)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稽查大队、各派出机构(所) |
责任事项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908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