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稽查大队、各派出机构(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69088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