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教研员待遇和优化职称评定机制的建议》(第10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教研员待遇”的建议
我市高度重视包括教研员在内的全体教育工作者工资待遇保障工作,为进一步激发教研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专业引领作用,2025年我市结合教育发展实际及高考工作要求,制定印发《高考质量考核方案》,建立分级分类考核机制,实行高考教研联动考核,将师培中心主管、学科组及教研员绩效考核分别与全市高考目标完成度、学科市排名及位次提升挂钩,分层设定基础履职奖励和绩效激励;通过将教研员纳入高考质量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等直接挂钩,将实现教研员的待遇差异化提升,教研员整体待遇水平明显提高。
二、关于“优化职称评定机制”的建议
我市高度重视教研员职称评定工作,争取做好教研员考核激励工作。一是严格参照《德阳市教育局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德教〔2021〕42号)要求,着重突出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研究、学科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的工作能力与业绩贡献,完善职称评定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让职称评定成为激励教研员履职尽责、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有效抓手。二是参照《四川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最高比例设置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现副高级岗位占比40%,已为最高比例。三是在目前执行的职称评审条件中,仅有满足“在乡村中小学聘用累计满27年及以上”和“满25年但不满27年且到城镇中小学交流轮岗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年”的教师,通过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后,可聘用到相应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岗位,不占相应等级教师岗位数量。目前暂无扩大该项政策执行范围的政策依据。四是根据《绵竹市教育和体育局 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化集团(学区)化办学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竹教体发〔2024〕185号)要求,教研员可到学校交流轮岗,但不视为兼职。现有教研员均属绵竹市教师培训中心人员,其工籍关系不能因职称评审而随意变更到学校参与职称评审。
下一步,我市将在政策范围内,持续优化教研员考核激励机制,深化职称评审与专业贡献衔接机制,探索教研员专业发展通道,强化教研队伍对教育教学改革的支撑作用,全力构建教研人才发展新局面。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