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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510683-2022-018812 文  号:无 发布时间:2025-01-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绵竹生态环境局 关  键  词:绵竹 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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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四川省绵竹市城东新区盐城路

邮编:618200

办公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02:30-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38-6100665

二、主要职责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对应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在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参与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筹谋划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属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属地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作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

三、领导简介

刘  宇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  强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刘阳刚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米  金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宣传、人事、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股。负责辖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执行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四)大气环境股。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辖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实施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气候变化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五)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化学品股(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股牌子)。负责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辖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组织辖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承担辖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辖区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辖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农村与自然生态环境股。组织实施并配合市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实施辖区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调整、勘界、立标、落图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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