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153号)文件批准,依法征收绵竹市剑南街道檀兴社区6组(原西南镇檀兴村7组)集体土地。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及各项补偿标准和金额
位 置 | 地 类 | 面积(亩) | 征收补偿标准(元/亩) | 征收补偿费(元) | 青苗补偿费标准(元/亩) | 青苗补偿费(元) |
剑南街道檀兴社区6组(原西南镇檀兴村7组) | 农用地 | 13.19 | 50600 | 667414 | 2430 | 32052 |
非农用地 | 2.88 | 25300 | 72864 | / | / |
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绵竹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竹府发〔2023〕13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规〔2023〕2号)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对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按川人社发〔2018〕46号和竹府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魏 民 联系电话: 13981030282
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办)、村公告后,报绵竹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