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绵竹市新市镇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现状、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涉及绵竹市新市镇火石村1、2、3、4、8、9组,两河口村8组。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1734公顷,其中,农用地36.523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33.9557公顷、园地0.6240公顷、其他农用地1.9439公顷),建设用地2.6498公顷。
二、征收目的
城镇村道路用地、工业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绵竹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竹府发〔2023〕13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地上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竹府规〔2023〕2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绵竹市新市镇火石村1、2、3、4、8、9组,两河口村8组,应农转非安置人员233人,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要求进行。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9日,到新市镇人民政府进行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若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公告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期满后将由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会同新市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