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德阳市民政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德民政发〔2024〕54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加强政策和资源相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及额度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绵竹市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绵竹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标准的总和(其中基本生活费813元,护理费460元),确定绵竹市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273元,如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同步上调。
(三)救助额度。
1.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老年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救助对象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对象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2.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一是运营补贴,在收费之外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二是绩效补助,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工作流程
(一)对象摸底。各镇(街道)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
(二)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其家属自愿选择目录内的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填写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3),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上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书面告知评估结果并通知其可在民政局公布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内自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并申请救助。
(三)入住养老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可根据定点机构目录,就近就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时,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服务对象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医药费及住院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申请救助。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人或其家属向低保身份认定的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救助审批表(附件4)、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3)、老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残疾证的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认为可以救助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和社会救助和老龄服务股。
(五)救助审批。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从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系统支付到本人账户。本救助政策施行以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天的,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不再补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由所在镇(街道)书面告知理由。救助对象情况应通过公示栏、网络平台等场所进行公示。
(六)停止或调整救助。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家属应当及时告知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对需调整救助金额或停止救助的对象同时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低保身份认定的镇(街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需要进行救助资金调整的,自下月起调整;对已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于下月起停发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
四、加强机构管理
(一)建立服务机构目录。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要积极申报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或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市民政局审批合格后将建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养老机构目录和老年人评估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示。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或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2),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2.具备养老服务或老年人能力评估资质和能力;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4.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且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机构还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且在硬件设施、失能护理能力、护理人员配比、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
(二)加强服务安全监管。加强对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0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全程可追溯、可跟踪。公办养老机构在做好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同时,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确保优先入住。
(三)加强绩效考核。市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资金使用等,对考核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和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养老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市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低保等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政策衔接,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协调市医保局、市残联等部门提供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名单、低保对象中老年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补助标准以及动态管理等信息。
(二)加强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务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和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追回相关资金。其中,发现定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将该养老机构纳入定点机构。
(三)加强服务监管。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等,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发现定点养老机构不按照服务规范和协议提供服务,或者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单位资格;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应当将其从定点机构目录中移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是政府为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依靠个人和家庭难以化解的贫困、失能、无人照顾等风险,对其提供的服务类救助,各镇(街道)、各养老机构要加强宣传,要厘清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责任,强化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应尽义务,防止出现大包大揽、包办替代等现象。各镇(街道)要采取(村)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手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向低保对象宣传解读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与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资金项目周期一致。如上级政策调整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1.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审批表
2.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养老机构审批表
3.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4.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绵竹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审批表
名称 | 地址 |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成立时间 | 性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作人员(人) | 老年人能力评估员(人) | 持证老年人能力评估员(人) | ||||
收费标准 | ||||||
机构申请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调查审核意见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相关材料(法人证书;评估资质和能力佐证材料;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机构简介)附后。
附件2
名称 | 地址 |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成立时间 | 性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占地面积 | 床位数(张) | 护理型床位数(张) | ||||
工作人员(人) | 护理员(人) | 持证护理员(人) | ||||
养老机构申请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调查审核意见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养老机构审批表
备注:相关材料(法人证书;机构登记及备案佐证材料;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机构简介)附后。
附件3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本人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
月低保金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
家属或家属姓名 | 联系电话 | |||||||
村(社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乡镇(街道)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本人或家属申请意见 |
家属(家属)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经办人1(低保中心):
经办人2(社会救助和老龄服务股):
(公章) 年 月 日 | |||||
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
经我机构评估,申请人( )能力评估结果为( ),具体的评估报告附后。建议(可以或者不能)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经办人1签字: 经办人2签字: 能力评估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评估机构保存,一份民政局存档,一份由申请人携带交至养老机构。
附件4
绵竹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本人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
月低保金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
能力评估结果 | 一卡通 卡号 | |||||||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情况 | 机构名称 | 家庭成员及联系人情况 | 姓名 | 与照护人关系及联系电话 | ||||
机构所在地 | ||||||||
月收费标准 | ||||||||
月补贴标准 | ||||||||
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
本人和家属申请意见 |
本人签字(手印): 或家属(家属)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养老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低保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和老龄服务股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市民政局存档,一份镇(街道)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