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养殖防疫主体责任,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维护养殖业健康安全,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川农发〔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从而深入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全市动物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领导、部门配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申报;坚持强化监督、安全高效,有序推进“先打后补”政策落实。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申报”的原则,按要求全面推行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切实落实畜禽养殖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大对“先打后补”政策普及和工作推进力度,逐步扩大直补覆盖面。
三、实施范围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规模养殖场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均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
(一)补助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种类
1.口蹄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家禽;
3.小反刍兽疫:羊。
(三)补助畜禽养殖户规模标准
1.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肉牛养殖场:年出栏量50头以上;
3.奶牛养殖场: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4.家禽养殖场:年存栏量20000只以上;
5.羊养殖场:年出栏量200只以上。
农业农村部制定规模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补助要求
1.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自行组织实施强制免疫,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义务。
3.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补助资格和资金申请等。
4.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申请年度内无养殖粪污污染和举报案件。
5.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工作室和兽医相关技能的人员,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台帐。
五、补助标准
(一)补助上限标准
1.疫苗单价补助上限。在下达的动物防疫经费额度内,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招标采购的当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价格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2.疫苗用量补助上限。疫苗用量补助上限=出栏畜禽数量×免疫用量标准+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用量标准。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该场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能繁母猪、蛋鸡、奶牛、能繁母羊)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平均值为准。
当年度已免疫未出栏商品畜禽滚动进入下一年度进行补贴。各类疫苗补助免疫用量标准如下:
(1)口蹄疫
种畜(猪、牛、羊):按存栏量计算,每头每年补贴2头份。
商品畜(猪、牛、羊):按出栏量计算,每头补贴1头份。
(2)高致病性禽流感
蛋鸡和种鸡:按存栏量计算,每只每年补贴1.5毫升。
蛋鸭和种鸭:按存栏量计算,每只每年补贴2.0毫升。
蛋鹅和种鹅:按存栏量计算,每只每年补贴2.0毫升。
肉鸡和肉鸭:按出栏量计算,每只补贴0.5毫升。
肉鹅:按出栏量计算,每只补贴2.0毫升。
(3)小反刍兽疫
羊:按出栏量计算,每头补贴1头份。
疫苗种类可优先选择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推荐疫苗种类。
3.补助金额上限
补助金额上限=A疫苗用量补助上限×A疫苗单价补助上限+B疫苗用量补助上限×B疫苗单价补助上限……(以此类推)。若实际疫苗用量低于疫苗用量补助上限则以实际疫苗用量计算补助金额上限。
(二)根据《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方案,是否实行限额补助将依据年度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下达金额和辖区内畜禽饲养户申报情况来确定。
六、直补资格申请程序
(一)申请流程
1.畜禽养殖场户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并上传场户基本情况等信息,自愿签订《绵竹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附件4)。
2.每年11月20日前各畜禽养殖场户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向所在地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绵竹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格申请表》(附件1)交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审核。
(二)申请审核
1.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在接到畜禽养殖场户申请后,及时对养殖场户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对(街道)畜牧兽医站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3.申请、审核资料在市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春、秋防工作,对养殖场户畜禽存栏情况进行数量核实,并登记造册。
七、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畜禽养殖场户需选择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疫苗实行程序化免疫,并适时进行补免。免疫后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免疫记录和相关信息。
2.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畜禽规模养殖场向当地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提交《绵竹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上传补助证明资料等信息。
(二)申报补助的审核
1.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在接到畜禽养殖场户申报后及时进行初审,并填写《绵竹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同时,书面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绵竹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2.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资料审核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先免后补、不免不补”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复核。(其中年度出栏畜禽数量以该场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出证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平均值为准,并结合入场检疫数量、监管记录、养殖档案作参考。)
3、对检疫出证数量、免疫统计数量和疫苗使用数量三个数据进行比较,以最小值作为强免补助核定数量,养殖户申请数不得高于该数值。
4、相关佐证资料不齐的养殖场(户),应于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有关材料并重新提交审核,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确认。
(三)补助审核的要求
1.在规定时限内如实、规范、完整提交“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确保真实有效。对提供“先打后补”申报材料不齐全、未上传相关信息至“牧运通”小程序的养殖场不予补贴。
2.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每年至少进行1次免疫抗体抽检,抗体监测水平须达到70%以上。申请规模养殖场不具备自检条件的,抗体抽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未达标者限期补免,补免后免疫抗体水平仍未达70%的,不予补贴。
3.对养殖场未完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提供的疫苗发票等信息与“牧运通”程序中信息不符,使用政府采购疫苗代替商品疫苗的养殖场,畜禽存栏或出栏数量未达规模标准的养殖场不予补贴。
4.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采样检测,自觉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义务,在申请补助年度内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的养殖场本年度不予补贴。
5.审核部门的其他规定。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助金额据实拨付,及时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和会议、培训、简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信息公开,让基层畜牧兽医站和养殖场户领会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的精神实质,明确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
(二)加强效果监测,落实强免补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免疫效果监测计划,规范实施效价监测,准确掌握评估规模养殖场免疫状况,抗体水平监测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户,分析原因,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严格执行免疫直补备案审核、信息核查、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并结合春秋两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等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强免效果,严格按照直补程序进行现场抽查核查,现场核查要求2人以上,对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惩处机制。强化畜禽养殖主体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申报补助数量弄虚作假的,收回补助资金,2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疫苗、存在疫苗倒买倒卖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加强部门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密切配合,充分保证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防疫冷链、人员防护等经费,切实保证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和资金规范使用。加强与强制免疫疫苗供货企业衔接,明确销售企业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防止出现疫苗质量、应激副反应理赔等方面纠纷,切实维护养殖场户利益。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防疫技术指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疫苗监管,规范疫苗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检疫监督,倒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强制免疫;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九、其他
绵竹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自2025年按本方案实行,补助病种范围和疫苗补助价格标准等将根据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四川省疫苗招标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