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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汉旺镇祥柳村)

索  引  号:510683-2021-002802 文  号: 发布时间:2021-12-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  键  词:绵竹市 人民政府 征收 汉旺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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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4号)批准,同意征收原拱星镇(现汉旺镇)祥柳村121314151617组及村集体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时间:2017411

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453号、川府土2017454

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祥柳村12组,征收土地面积4.3982公顷,其中耕地2.2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3973公顷,建设用地1.7858公顷。

祥柳村13组,征收土地面积4.1245公顷,其中耕地2.7899公顷,其他农用地0.6569公顷,建设用地0.6750公顷。

祥柳村14组,征收土地面积23.4901公顷,其中耕地15.8765公顷,其他农用地2.9425公顷,建设用地4.6711公顷。

祥柳村15组,征收土地面积14.7274公顷,其中耕地9.5008公顷,其他农用地1.7567公顷,建设用地3.4699个公顷。

祥柳村16组,征收土地面积0.6504公顷,其中耕地0.55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1公顷。

祥柳村17组,征收土地面积6.1826公顷,其中耕地4.6816公顷,其他农用地0.6356公顷,建设用地0.8654公顷。

村集体,征收土地面积1.025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591公顷,建设用地0.9668公顷。

征地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组别

地类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祥柳村12

耕地

364500

218700

36450

其他土地

182250

109350

祥柳村13

耕地

364500

218700

36450

其他土地

182250

109350

祥柳村14

耕地

364500

218700

36450

其他土地

182250

109350

祥柳村15

耕地

364500

218700

36450

其他土地

182250

109350

祥柳村16

耕地

364500

218700

36450

其他土地

182250

109350

祥柳村17

耕地

364500

218700

36450

其他土地

182250

109350

村集体

耕地

364500

218700

36450

其他土地

182250

109350


实际征地面积以实测为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已于2017年按相关政策办理了社会保障安置。

五、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98号)据实补偿。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镇调查结果为准。

七、公告查询

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公告,同时在德阳市人民政府区县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查询网址:https://www.mz.gov.cn/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4号),查询网址:http://202.61.89.138/zd

八、行政复议

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4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11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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