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4号)批准,同意征收原拱星镇(现汉旺镇)祥柳村12、13、14、15、16、17组及村集体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时间:2017年4月11日
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453号、川府土〔2017〕454号
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祥柳村12组,征收土地面积4.3982公顷,其中耕地2.2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3973公顷,建设用地1.7858公顷。
祥柳村13组,征收土地面积4.1245公顷,其中耕地2.7899公顷,其他农用地0.6569公顷,建设用地0.6750公顷。
祥柳村14组,征收土地面积23.4901公顷,其中耕地15.8765公顷,其他农用地2.9425公顷,建设用地4.6711公顷。
祥柳村15组,征收土地面积14.7274公顷,其中耕地9.5008公顷,其他农用地1.7567公顷,建设用地3.4699个公顷。
祥柳村16组,征收土地面积0.6504公顷,其中耕地0.55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1公顷。
祥柳村17组,征收土地面积6.1826公顷,其中耕地4.6816公顷,其他农用地0.6356公顷,建设用地0.8654公顷。
村集体,征收土地面积1.025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591公顷,建设用地0.9668公顷。
征地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组别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
祥柳村12组 |
耕地 |
364500 |
218700 |
36450 |
|
其他土地 |
182250 |
109350 |
/ |
||
祥柳村13组 |
耕地 |
364500 |
218700 |
36450 |
|
其他土地 |
182250 |
109350 |
/ |
||
祥柳村14组 |
耕地 |
364500 |
218700 |
36450 |
|
其他土地 |
182250 |
109350 |
/ |
||
祥柳村15组 |
耕地 |
364500 |
218700 |
36450 |
|
其他土地 |
182250 |
109350 |
/ |
||
祥柳村16组 |
耕地 |
364500 |
218700 |
36450 |
|
其他土地 |
182250 |
109350 |
/ |
||
祥柳村17组 |
耕地 |
364500 |
218700 |
36450 |
|
其他土地 |
182250 |
109350 |
/ |
||
村集体 |
耕地 |
364500 |
218700 |
36450 |
|
其他土地 |
182250 |
109350 |
/ |
实际征地面积以实测为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已于2017年按相关政策办理了社会保障安置。
五、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9〕8号)据实补偿。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镇调查结果为准。
七、公告查询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公告,同时在德阳市人民政府区县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查询网址:https://www.mz.gov.cn/。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4号),查询网址:http://202.61.89.138/zd。
八、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16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54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