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在院老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安全,确保个人信息及相关视频内容得到
严格保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1、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对所掌握的入住老人信息和隐私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进行泄露
2未经老人及监护人同意,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老人个人及监护人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健康信息等个人隐私。
3、除工作汇报或交流需要,禁止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对老人病情、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进行议论。
4、禁止在院内公共场合张贴、展示涉及老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文字、图片资料。
5、养老机构员工向外泄露、有偿使用老人及其监护人信息的,按相关制度予以惩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二、监控内容保密
1、养老机构监控主机存放于行政办公室,在办公室及门卫室配置监控内容显示屏各一块。养老机构监控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控主机8:00-18:00期间由办公室人员负责看管,非工作时间办公室实行上锁管理,未经院长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
2、监控值守人员不具备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协查工作职能,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查看监控内容。如确有必要,须经院长批准同意并有院内管理人员陪同。
3、院内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监控内容的,须经院长批准同意,由办公室人员进行操作。
4、工程维护人员进行监控主机清理及检修的,需由保安或办公室人员陪同进行;如确需将主机带出养老机构进行维修的,应提前将主机储存设备(硬盘、SD卡等)拆出交由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保管,待机器维修好送回养老机构后再重新安装。
5、除上级政府单位、执法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直接插在监控主机,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网络传输、存储介质、二次录像等)将视频内容带出养老机构。监控视频的拷贝、刻录和销毁等统一由养老机构行政负责人管理,未经老人或其监护人、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涉及个人隐私的监控视频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6、养老机构监控主机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轮巡方案及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资料均属行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通过抄录、复制等任何方式进行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不得对视频内容进行评论。
7、任何人不得关闭、中断监控系统运行,不得修改系统的运行程序。
8、执法部门公务查阅及经过院长批准的查阅监控视频资料的行为,陪同人员需进行记录,调取、录制视频资料的,需对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说明。
9、监控视频资料应当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监控内容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10、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